公務機密維護
保密係公務員應盡義務之一,「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即明確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惟不時仍於報章或新聞上揭露,少數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將公務上秘密洩露他人,顯示保密警覺之觀念仍待加強。
所謂公務機密,廣義而言,係指公務上所持有之資料,如經洩漏,有危害國家安全、行政遂行或他人權利者。並可區分為「國家機密」及國家機密以外之「一般公務機密」,前者係規範於「國家機密保護法」,後者則可參考行政院訂定之「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手冊」。究其言,保密義務所要確保的不僅是國家的安全及利益,也包含一般人民的隱私與權利,公務員因職務所需接觸他人隱私資料,如果任意洩漏,將使個人遭受不確定之損害。
公務員洩漏公務機密,不論是出於故意或是過失,將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民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法規負有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對個人影響甚鉅,公務員不得不慎。
一、公務機密維護之法令依據
公務員有保守公務機密之義務,其法律規定例示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文第二項亦規定,「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由此可知,公務員不論係故意或過失洩漏公務機密,皆負有刑事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因此,公務員如因故意或過失違反保密責任,致使他人權利受損害者,被害人可以向公務員請求賠償其損害;另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若因洩漏公務機密而對他人權利造成損害,被害人得請求國家賠償,前項情形公務員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亦得向公務員求償。
係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主管長官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懲戒處分。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公務員因洩漏公務機密移付懲戒之案例顯示,不僅有公務員因洩密而予以降級或記過者,更有直接予以撤職者,公務員應引以為戒。
係指各機關長官依考績獎懲等法規對公務員所為之行政處分而言,例如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最重得一次計二大過處分。
二、公務機密洩漏之原因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