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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廉政是普世價值,2005年12月14日生效之「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確立了全球反貪腐的法律架構,貪腐問題已無國界之分,也不再侷限政府部門,推動廉能亟需私部門及民間社會力量的共同參與。
為與國際反貪腐趨勢接軌,兼顧公私部門廉潔及倫理規範,前經行政院97年10月3日中央廉政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決議,參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簡稱UNCAC)及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簡稱TI)相關倡議,擬具「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經行政院98年7月8日院臺法字第0980087657號函頒並自同日生效。本方案闡述國家廉政建設的目標和策略,並整合「端正政風行動方案」、「掃除黑金行動方案」、「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後續推動方案」及「反貪行動方案」,以建構國家廉政發展策略目標,創造乾淨政府、誠信社會之願景。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為我國廉政政策執行最高指導方針,施行迄今已屆滿6年,為促使《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所揭示反貪腐精神和政策實現,並依據104年12月9日施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之要求,行政院業於105年8月24日修正「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