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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倫理須知

行政院於民國97年訂頒「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目的在於引導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時須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建立國民對政府的信任與支持。國防部參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貫徹國軍廉潔軍風,使國軍人員有統一遵循標準,訂定更嚴謹之「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使國軍人員在面對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贈受財物、邀宴應酬、演講等時機,有所依據。

「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自施行以來,因規定須辦理登錄之情形顯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嚴謹,使外界因本部登錄件數高於其他部會,致生本部贈物飲宴頻繁之錯誤印象,惟此實因規範不同、甚或對登錄標準認知不同所致,故衡酌國軍現行執行倫理須知實際情形及窒礙因素,比照行政機關作法,考量國內一般習俗,於103年3月21日重行修訂「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規範,以符時需。

有鑑於請託關說、飲宴應酬及送受財物等廉政倫理事件之發生,往往係爆發貪瀆不法弊端之前階現象,倘未能適時警覺並落實控管,後續恐陷貪瀆實害之危機。爰就「國軍人員廉政須知」規範內容,包括:拒受贈受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利益衝突迴避;不得涉足不妥當場所;及違反規範之懲罰、懲處與刑事責任等相關說明,擬具「廉潔自清表白書」,由現職人員及新(調)任人員簽署備查,並由各單位主官(管)利用集會親向所屬宣達,以落實力踐及建立廉潔國軍風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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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12/18 下午 05: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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